暫時不用的蓄電池可以作濕存處理。方法是先將蓄電池充足電,再把密度調到1.24--1.28,液面調到正常高度,并將加液孔蓋密封,放置室內暗處。在濕儲存期應定期檢查。如果容量降低25%,應立即補充,交付使用前也應重新充足電,濕儲存期不得超過半年。
停用期長的蓄電池應采用干儲存方法,將蓄電池以10小時放電率放電,導出電解液后,用蒸餾水多次沖洗,直至水不呈酸性,晾干后擰緊孔蓋,密封儲存,重新應用時做新電池對待。
新蓄電池儲存方法和儲存時間應以出廠說明為準,當運輸和保管條件符合廠方要求時,儲存期一般為2年。
保管蓄電池時應注意:
應保存室溫為5--40度的干燥,清潔及通風良好的倉庫內;
應不受陽光直射,遠離熱源;
避免與任何液體和有害物質接觸;
不得倒置與臥放,不得收撞擊和重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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